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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2025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_

    时间:2021-07-12 00:03:38 来源:职场写作网 本文已影响 职场写作网手机站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2025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0分) 1.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为(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 ),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参与或举办教育活动的权利。

    A.社会组织 B.公民 C.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D.社会组织或个人 3.学生的隐私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 )。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结构 4.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 )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A.国家机关 B.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C.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D.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凡年满( )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A.5 B.6 C.7 D.8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10分) 6.下列法律规定中,( )属于授权性规范。

    A.“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B.“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C.“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D.“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 参与学校管理。” 7.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以下方式( )。

    A.教育法的适用 B.教育法的补充 C.教育法的解释 D.教育法的遵守 8.下列各项中,(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A.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B.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C.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D.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9.教师资格制度、( )是加速教师专业化过程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A.教师奖惩制度 B.教师职务制度 C.教师培训制度 D.教师聘任制度 10.下列各项中,( )属于学校的商业保险。

    A.学校的医疗保险 B.学校的财产保险 C.学校的人身保险 D.学校的养老保险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此项规定为授权性规范。(×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 ) 14。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和参加考试的受教育者。( × ) 15.在公立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 √ ) 四、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6.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i规定,设立学校必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学校“必须有的教师”合格。

    18.社会教育是指学校和家庭之外的社会组织、团体和文化部门对学生直接和间接地进行的各种教育活动,包括大众传媒教育、校外教育和社区教育。

    19.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 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五、简答题(3选2.每题12分,共24分) 21.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1)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②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③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④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⑥规章: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部门规章,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指政府规章,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这是指学校不仅要履行一般社会组织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还应特别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确立的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办学宗旨密切相关的特别意义上的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这是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又要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里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要求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当学校以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学校有义务以合法的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人,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这是指学校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这项权利,同时,还应为这项权利的实现提供便利条件。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这是指学校应严格依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同时,要向家长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这是指学校应自觉地把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活动置于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23.简述法律救济的含义和途径。

    答:(1)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卒}救的法律制度。

    (2)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请求法律救济的渠道。

    法律救济一般通过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等渠道来实现。其中,司法救济渠道,是指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司法救济的方式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救济渠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行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行政救济方式为: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六、论述题(2选1.本题16分) 24.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权利的认识。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也可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

    ②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得经济资助权”)。这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这是学生获得国家各种经济资助的权利。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得以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助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资助完成学业的经济资助制度。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 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

    ③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得学业证书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其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学生应按照规定接受学校和教师对其学业成绩和学生行为准则的品行考核,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对学生做出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评价。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学校应依法执行。

    ④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申诉起诉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人身权、财产权等。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学校的处罚、处分不服时,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受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也可简称为“法定其他权”)。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学生享有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等。

    25.结合实际,谈谈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及其防范措施。

    答:(1)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主要措施有:
    ①保障设施安全,重点排查隐患。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同时切实保障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对于设施的安全防范,重要措施在于排查。排查是防范中的防范,它以积极的态度防止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2分) ②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能力。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每个学生也有义务掌握学校安全知识,主动进行自我教育。

    ③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已经有许多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学 校也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法律法规是规范学校行为的外部制度,要使法律法规得到遵守还需依法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责任制度,履行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义务。

    ④救治及时,形成合力。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 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26.某学校按成绩分班“差生班”有学生课堂炒菜 【案情简介】 据媒体报道,广西某乡镇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为提高本校考上重点高中的学生比例,在初三年级采取了一项措施。即: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划分班级,将成绩最差的学生“分配到最差的教室,配备代课老师”,因此,有家长将其称为“学渣班”。

    “差生班”的学习环境用“乱”来形容并不为过。在班上,早退旷课、打架斗殴、抽烟赌博、早恋等问题一大堆,有调皮捣蛋的学生甚至连班主任都敢打,这让任课老师倍感无奈。最荒唐的是竟然有学生在课堂上炒菜。老师在讲台上授课,几个后排的学生,用自制设备炒菜,大家轮流带烹饪材料、酒精、食用油,最后连女生也加入炒菜队伍。一些男生还经常聚众赌博、看黄色录像,为了筹钱甚至去撬锁偷盗等,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26. 某学校按成绩分班“差生班”有学生课堂炒菜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学校分班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利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由此可知,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每个学生的受教育权都是平等的,也即都应遵循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其主要体现学生在受教育起点上、过程上、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而本案中,学校人为地将学生分为不同的班,并配以不同的学习环境与师资等,有悖于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侵 犯了一些学生(尤其是“差班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而该校却将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考试成绩分班,且配以不同的教师和教室,这些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还规定,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而在本案中,“差生班”的一些学生,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破坏课堂纪律,违纪事件花样繁多,未能履行学生义务,不仅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权,也侵犯了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由此可知,上级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该校限期整改;
    或对相关主管人员、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分。

    (4)本案对我们的启示为:
    ①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法制教育和有效监管,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②学校应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配备各班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等,尊重与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与此同时,对违法或违纪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处分。

    ③学生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不得侵犯教师和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同时,学生也应学会自我保护,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依法选取适宜的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