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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_建设施工承包合同

    时间:2021-07-16 00:02:54 来源:职场写作网 本文已影响 职场写作网手机站

    合同编号:
    土石方 工程施工 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专业分包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专业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
    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本分包合同为 合同。(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等) 暂定价款(含增值税)为:¥:
    ,金额大写:
    整;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增值税为:¥:

    三、工期 4.1开工日期: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4.2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年 月 日竣工;

    4.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从分包人开工之日起,按照承包人安排的施工顺序,到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最长不超过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通过承包人、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2条。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全部责任。

    九、发票 9.1分包人属于以下第 种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9.2分包人提供以下第 种发票。

    (1)提供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税率为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9.3分包人在向承包人申请付款前,应提供与承包人确认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若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因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付款延期的,由其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4若分包人未能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或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损失。

    9.5如果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9.6若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

    9.7若承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合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9.8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承包人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分包人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若使用物理印章请选择第一种描述,若使用电子印章请选择第二种描述,二者仅选其一) 第一种: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种:本合同采用电子签名签署,经双方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认可并接受电子签名,确认该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承包人执 份,分包人执 份。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4.图纸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8.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10.承包人义务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 15.事故处理 16.水、电供应 17.测量、定位、放线 18.工程试验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1.工程的照管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4.避免干扰 25.环境保护作业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8.安全防火监管 29.合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3.保函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6.计量 37.中间(预)结算与期中支付 38.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支付 39.质量保修 40.违约 41遵守的法律 42.争议 43.保险 44.不可抗力 45.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6.分包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47.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8.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49.补充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业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人: 指在主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则有时又称招标人。

    1.3监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分包人: 指在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被工程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及专业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本规则有时又称投标人。

    1.5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分包合同:指第2条内约定之所有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分包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分包人的报价文件、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或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1.7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图纸:指由业主、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0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或承包人指令开工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12合同价款: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他项目费、计日工等的合同总金额。

    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1.15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人追加的任何工作。

    1.16承包人的设备:指由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1.17分包人的设备:指由分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分包人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分包人提供的设备。

    1.18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19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1.20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21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

    1.22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下达或分包人提出经承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
    设计图纸的修改;
    施工条件的改变;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25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27 书面形式:在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如果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承包人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如果承包人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承包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28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1.29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1.30 暂定数量: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31不可抗力: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承包人和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32 深化设计:指承包人或分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承包人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1.33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

    1.34竣工结算: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2.1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件另有约定除外)。承包人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本合同通用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承包人与分包人分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
    (1)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
    (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3)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4)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
    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件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的专用条件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到承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承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

    4.图纸 4.1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4.2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必要的深化设计,并给承包人提供两套经业主、设计单位和承包人批准通过且能保证施工要求的蓝图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相关细目单价及总价中。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4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4.5分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分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再有异义,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

    5.2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6.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人在必要的时间查阅。分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2分包人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承包人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承包人,“承包人”应理解为分包人自身。分包人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若发生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承包人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6.3本合同签订后,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计量规则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承包人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

    (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人,均应视为承包人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人。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承包人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指令和决定 8.1承包人指令 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相应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1.2分包人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 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8.1.3分包人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 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8.1.4分包人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分包人仍未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承包人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9.2分包人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10.承包人义务 10.1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方案

    10.2承包人牵头会同分包人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
    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人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

    10.3承包人负责审批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
    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10.4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10.5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

    10.6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承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7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监理和/或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8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9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10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11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承包人、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承包人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人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监理和/或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

    11.2除非承包人与分包人另行约定,分包人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11.3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4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

    11.5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承担因其设计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

    11.6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7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1.8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11.9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10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11.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1分包人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人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承包人备案,否则承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人,并将从分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做出上述行为时,承包人提前3天通知分包人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人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11.13.2分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承包人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承包人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并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

    11.13.3分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11.14分包人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2.1分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2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业主和承包人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12.3分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分包人应配有医务人员、常用药品、急救设备和救护服务,并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提供适当的预防药品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

    12.4分包人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3.1分包人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

    13.2分包人应对未经承包人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CI工作) 14.1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承包人;
    同时分包人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4.2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承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承包人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承包人要求的CI标识。

    14.3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分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人有义务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4分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

    任何由于分包人施工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人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4.5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承包人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分包人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分包人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

    14.6承包人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人不按照指令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5.事故处理 分包人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承包人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承包人报告事故详情。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承包人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6.水、电供应 16.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承包人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16.2分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测量、定位、放线 17.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人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人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

    17.2分包人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人自行提供。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承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人不得以不了解承包人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有关指令。若分包人违反承包人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承包人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0.1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人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0.2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
    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

    20.3分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0.4分包人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

    21.工程的照管 21.1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人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

    21.2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人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承包人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此处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商谈后确定)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3.1分包人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承包人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承包人的批准。

    23.2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承包人或业主。

    23.3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于任何由于分包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承包人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23.4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深化设计的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承包人。

    24.避免干扰 24.1分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
    (1)公众的方便;

    (2)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专属的。

    24.2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24.3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因分包人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25.环境保护作业 25.1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碎砖头、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5.2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管理负责人。

    25.3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同时要定期清理场地存放的废弃物。

    25.4防止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施工中必须制定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止扬尘和控制黑烟及废水处理的措施,并认真实施。现场搅拌设备必须安装除尘装置(如喷淋装置等);
    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入库或严密遮盖,尽量减少扬尘;
    废水处理必须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回收用于洒水除尘,并定期掏挖(清理)沉淀池。

    25.5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应严格遵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25.6分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控制光污染及其他污染源。

    25.7分包人严格执行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人其它环境保护工作。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1分包人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承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2签署职业健康安全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28.安全防火监管 28.1分包人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承包人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防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现安全、火灾问题的隐患。

    28.2分包人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在现场设置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分包人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人在承包人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承包人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则分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并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

    28.3签署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书》。

    29.合同工期 29.1开工日期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本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
    承包人另有书面开工通知的,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如双方未约定,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

    29.2分包工程的竣工 29.2.1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承包人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29.2.2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人应按第41.1条承担有关违约责任,承包人亦按第47.1条解除分包合同。

    29.2.3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承包人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

    29.3工作时间 29.3.1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分包人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
    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并取得承包人的批准。

    29.3.2如分包人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则29.3.1条款不适用。分包人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29.3.3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人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人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4暂时停工 29.4.1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

    29.4.2在分包人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29.4.3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承包人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29.4.4经承包人/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承包人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分包人外,分包人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29.5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人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人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人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承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人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该违约金将由分包人上缴给承包人或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3人,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合同工期内,承包人有权力要求分包人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承包人向其分包人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人送达。

    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30.1.2现场勘查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任何由承包人或其代表发给分包人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承包人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人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30.1.3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分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技术文件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五日内提交承包人审批。经承包人审定,分包人署名后,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且承包人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人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不能免除分包人的责任,如因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该损失包括工期及经济上的损失。

    30.1.4分包人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承包人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28日前由承包人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将下周周计划上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0.1.5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承包人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6资金流量计划 分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或本合同签订后14日内(二者相比,以完成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金流量估算计划,提交承包人以供其审核,并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订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30.1.7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并分别在每周一和当月25日呈交给承包人。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月进度报告应包括:(1)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
    (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
    (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
    (4)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人和承包人的设备记录;
    (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分包人还应准确地提供承包人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30.1.8生产例会 承包人与分包人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分包人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人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不少于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1质量标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本合同文件、总包工程图纸和承包人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分包人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1.2质量目标 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量目标。

    3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参考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总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承包人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承包人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承包人的审核,则成为分包人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承包人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人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承包人审批方可执行。如分包人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31.4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因分包人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人自己承担。

    31.5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人自检、承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31.6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人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
    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承包人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承包人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31.7.2分包人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1分包人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32.1.2承包人提供设备和其它设施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经承包人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包人/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32.1.3分包人对临时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任 承包人在指定位置提供临电二级配电箱,在指定位置设置临水总阀门,分包人在施工时负责从承包人提供的指定位置将工程所需的管、线引到指定施工地点并负责任何必要的维护、替换及修理。分包人有责任定期或在承包人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承包人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人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

    分包人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

    32.1.4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承包人按照分包工程图纸理论量的需求,考虑一定的合理损耗(按双方约定的损耗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向分包人提供相应设备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在此理论量的理解应为:受分包合同的其它条款的制约,根据工程图纸的净尺寸,计算出的分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实际需用量。若在实际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划分范围出现分歧,以承包人解释为准。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

    32.1.5承包人代为材料采购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人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工作不满意,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由承包人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采购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另行索要上述款项。

    32.1.6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 分包人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承包人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承包人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32.1.7施工材料的使用 承包人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分包人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分包人要同承包人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分包人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根据分包人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承包人实际应提供的材料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经承包人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约定比例(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作为对分包人的奖励;
    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约定倍数(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扣除的超额浪费部分金额=约定倍数*Σ(超过工程实际用量的材料*当时购买的市场价)。

    32.2分包人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32.2.1分包人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人应自费提供除本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提供的资源和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的为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详见附件2。分包人所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等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承包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包人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

    32.2.2工程特殊材料、设备 (1)由分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承包人审批,并需在进场前3天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3)未经承包人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人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人的中期付款中。

    32.2.3提供方便 出于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由承包人出面协调管理,分包人应为业主或承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它分包人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1)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分包人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
    或者(2)允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分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此处若为付费使用,则需要在专用条件里约定收费标准) 32.2.4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承包人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 33.1.1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如分包人需从承包人得到预付款,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经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33.1.2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预付款保函是分包人就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分包人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有效期届满后7日内归还;
    若分包人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承包人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1.3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33.2.1履约保函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由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在未收到令承包人满意的履约保函前,承包人无任何义务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分包人也无任何权利从承包人处接受任何付款。

    33.2.2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注明的金额和方式向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分包人对承包人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人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分包人;
    若分包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承包人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1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及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34.2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4.2.1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固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3)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第34.6条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整;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2.2固定单价合同(暂估总价)。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
    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3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人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34.4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 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呈交已获认可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后,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采取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的方式予以偿还,该抵扣比例应高于预付款比例,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34.5进度款支付 34.5.1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提交进度款请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34.5.2 承包人收到业主付款后,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分包人进度款报表中承包人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人,但须扣除(1)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款,和(2)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换算的预付款额,和(3)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和(4)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承包人代分包人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分包人在申请除质量保留金之外的最后一次工程款时,应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

    34.6合同价格的调整 34.6.1调整原则 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一切风险及费用,合同价款不予任何调整。

    出现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分包人应在调整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资料。如此事项为调增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应视为分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若此事项为调减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承包人可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若出现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属于持续性发生的调整事项,则分包人应调整事项发生后的每月25日向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资料。如此事项为调增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应视为分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若此事项为调减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承包人可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下列事项发生,承包人与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索赔;

    ▽误期赔偿;

    ▽现场签证;

    ▽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存在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2条约定的方式解决,分包人不得藉此停工。

    经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34.6.2工程变更 34.6.2.1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完成相应的变更,分包人均应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如分包人未按承包人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承包人以及其它分包人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34.6.2.2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36.1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36.4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承包人在价款方面的调整。(1)由于分包人的违约或毁约致使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2)由分包人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34.6.2.3变更指令的程序 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承包人,或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分包人具体施工。

    34.6.2.4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4)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5)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费(如有时))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承包人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适当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本费率。

    34.6.2.5变更的确认 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承包人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

    34.6.2.6变更金额的支付 对于经承包人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都应在承包人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分包人支付该款项。

    34.6.3项目特征不符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分包内容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分包合同工程,直至项目被改变为止。

    分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分包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4.6.4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4.6.5计日工 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分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承包人复核:
    Ø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Ø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Ø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Ø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Ø 承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分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承分包双方另行商定。

    34.6.6索赔 34.6.6.1分包人的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分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准备相关的索赔资料,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承包人提交以获取确认。

    34.6.6.2分包人提交索赔的时效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分包人及时向承包人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已获承包人认可的索赔事项的付款申请(附索赔资料)应与进度款请款报表(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人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如分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分包人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承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4.6.6.3分包人协助承包人索赔的义务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及时准确的向承包人提供所有为使承包人能就此事项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

    34.6.6.4索赔金额的支付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承包人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确认索赔额度。

    若因分包原因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不成功,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此项索赔,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分包人该项索赔,且造成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4.6.7误期赔偿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分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分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可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

    因分包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按分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进行确认;
    误期赔偿费应列入分包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34.6.8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承包人签证确认,分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

    34.6.9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
    若因分包人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承包与分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Ø 承包人、分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Ø 分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

    Ø 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工人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Ø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Ø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分包合同无约定的按国际有关规定执行。

    34.6.10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工程质量: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项目部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设计施工图、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的施工组织;
    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评标准和相关奖项。

    无论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当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要求分包人返工,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若整体工程质量及标准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要求,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承担其分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人应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等工作,严格执行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施工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并承担其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分包人限期整改,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符合承包人CI战略要求,确保承包人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的实现;
    因分包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工地达标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承包人有权给予其经济处罚或清除出场,同时分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违约:
    因分包人违约,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按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4.7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28日内,扣除承包人垫付费用后,向分包人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34.8工程款的扣付或缓付 若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有权扣付或缓付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将原因通知分包人:(1)分包人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而这又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2)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或承包人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人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
    (3)分包人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指示导致承包人雇佣他人完成分包人的相应工作;
    (4)任何由于分包人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5)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工程局投资项目或不需要当期计入财务成本的项目,应延迟接收分包人提供的发票)。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4.9分包人的最终付款 业主向承包人确认并支付最终付款后28日内,承包人将分包工程的最终款项支付给分包人。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额。

    34.10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总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承包人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加以明确。

    34.11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34.11.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34.11.2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合同双方约定执行)。

    34.12支付的货币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类别进行支付。

    34.12.1由承包人发出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承包人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承包人除该授权人员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分包人货物进场需经承包人指定人员验收并签收收货凭据,无论何种形式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的证明,而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供应过程中双方不办理任何形式的结算,待供货全部结束后,竣工结算以合同约定的计算量为准。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中的任何带有“结算”字眼的凭证均不代表双方的阶段及竣工结算。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5.1.1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本分包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35.1.2分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5.2报关与关税 35.2.1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供应计划的要求。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的延误,均不能解除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2.2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承包人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35.3样品的报送及费用 35.3.1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分包人负责办理。

    35.3.2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5.4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的以及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5.5检查和检验 35.5.1分包人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等。

    35.5.2分包人应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5.5.3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分包人,则分包人应取得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任何需要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并由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35.5.4本款所提的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应包括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授权委托人。

    35.6拒收 35.6.1对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承包人;
    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35.6.2对于分包人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承包人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
    分包人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承包人检验。如分包人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承包人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约定,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35.7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35.7.1未经承包人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除非承包人认为没有必要检查,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外,承包人均需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35.7.2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专用条件。

    35.7.3若出现下列情况,分包人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承包人有权拒付分包人由此报请的工程款:(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或(2)分包人不能出示相关承包人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6.计量 36.1计量原则 36.1.1分包工程工程计量依据附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及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工程计量按月进度分段计量,具体结算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36.1.2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36.2 单价合同的计量 36.2.1工程量必须以分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进行确定。

    36.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4.6.2条。

    36.2.3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分包人。

    36.2.4承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

    36.2.5当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承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分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36.3总价合同的计量 36.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合同第36.1款的规定计算。

    36.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分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36.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承包与分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36.3.4分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承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36.3.5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分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36.4暂定金额 按照承包人或业主的指示,暂定金额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只有在承包人或业主按本条款约定决定实施暂定金额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时,分包人才有权使用该工作相对应的款项,并应向承包人出示与之有关的所有发票、凭证、帐单或收据。

    36.5计日工 承包人有权以计日工形式指示分包人完成为使总包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零星工作或附加工作,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对此类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人工单价及基本费率中费率和价格向分包人付款。分包人应按照签工单的格式认真记录每日的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注明工人的姓名)和使用材料以及材料价格凭证,并且在工作被实施的周末前或工作完成后送交承包人确认。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数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36.6估算的工程量和实施的工程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的准确程度进行了核实,并予以认可和接受。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工程量不因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而进行调整。即可相应理解为分包合同签署后,工程量表将固定不变。

    37.中间(预)结算与期中支付 37.1中间(预)结算 37.1.1分包人每月25日向承包人报送中间计量申请,随附已完工程项目任务单、材料设备单据等资料.分包人的已完工任务单应由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材料部、项目生产经理和项目经理等共同签字确认。中间结算在分包人上报后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部审核完毕;
    并按照工程款应收、应付情况、月度资金使用情况办理结算支付。

    37.2进度款 37.2.1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37.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分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37.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合同规定的总价合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进度款。

    37.2.4 承包人依合同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且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37.2.5 代扣款项,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37.2.6 除合同其他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拒绝支付分包工程款,直至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合同约定的分包义务)的。

    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申请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

    37.2.7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承包人有权予以修正。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38.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支付 38.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承包人/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完整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承包人之前,承包人有权在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38.2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分包人应自费进行整改。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38.3分包人相应的责任 任何承包人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人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人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38.4竣工结算与支付 38.4.1基本原则 ◆结算的计价方式:
    若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模式,竣工结算价款均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竣工结算价款为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工程完工后,承包与分包双方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分包结算预估,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完工结算。

    ◆当承包与分包双方或一方对出具的完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按合同争议条款处理。

    38.4.2竣工结算的程序 ◆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
    承包人项目部收到结算资料后进行初审,项目部审核完毕后报承包人总部(或总部授权的结算部门)审计,审计中审减不审增。若分包人所报结算价的审减率在5%-10%(含5%)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5%的违约金,若审减率超过10%(含10%)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10%的违约金,审减率在20%以上(含20%)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20%的违约金,并将列入承包人分包商“黑名单”不得参与承包人任何施工项目分包招标活动。

    ◆若分包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约定,则被视为分包违反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分包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承包人有权扣留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分包无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承包人前期依据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分包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分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聚众闹事等情况,分包人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
    承包人若要求分包人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进行配合,不论与分包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分包均须按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分包未予以配合的,造成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分包的结算价格与此相关,则在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结算定案书必须经单位授权批准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竣工结算。

    38.4.3结算款支付 ◆分包人应根据办理的分包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Ø 分包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Ø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Ø 应预留的质量保修金;

    Ø 实际应支付的分包结算款金额。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分包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核实无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向分包人支付结算款。

    ◆质量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及返还。

    ◆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39.质量保修 39.1保修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39.2缺陷责任 为了在保修期满后(合理的磨损除外)使业主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分包人应:
    (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
    (2)按照业主或承包人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缺陷。

    40.违约 40.1违约责任 40.1.1如果分包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分包人违反规定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

    (2)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5)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6)双方在本合同的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

    40.1.2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或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40.1.3如果分包人有以上违约情形,则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或兑付履约保函,如承包人兑付履约保函,分包人应按原履约保函金额将其补足。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分包人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其它责任和义务。

    40.2分包人继续履约的义务 分包人违约后,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0.3退场 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
    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41.遵守法律、法规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

    42.争议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承包及分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交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解释,双方对解释不认可的,对不认可的部分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通知另一方。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分包人、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分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42.1担保或保证 对于分包人缔结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采购、加工、租赁、劳务等合同,承包人不作为担保人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43.保险 43.1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 43.1.1受总包合同业主和/或承包人所办保险范围的制约,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情况,按照以下的原则,对分包人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

    43.1.2分包人应在经承包人批准的或承包人指定的保险人处投保。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应从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比较,取较早的日期为准,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截止,分包人应保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43.1.3分包人应妥善保存投保单、保险单及支付保险金的数据单证,并在承包人要求的情况下立即向承包人出示投保单和保险单。如果分包人在办理此类保险的问题上违约,且在承包人提醒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承包人可就此违约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自行办理保险,并从分包人应得或将得到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承包人已付或将付的与保险金相等的金额。

    43.1.4在保险期内,如因任何原因而出现对工程、未安装的设备、材料和未投入使用的其它物品的损失或破坏时,分包人以应有的勤奋,恢复遭破坏的工程,更换或修理未安装的、遭毁坏或损害的材料或物品,清运所有垃圾,并保持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完成;
    所有或任何根据本条款收到的保险赔偿金,承包人将在中期付款分期支付给分包人,且分包人不能因恢复破坏的工程、代换或修理遭毁坏或损害的未安装设备或未投入使用材料和其它物品、清运垃圾等工作而得到除来自保险赔偿金额以外的任何付款。

    43.2工程一切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工程一切险,就因火灾、地震、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洪水、水箱、仪表或水管的喷涌或溢流、和飞机或其它飞行体及其上物体坠落、暴动和动乱引起的损失和破坏,进行包括垃圾清运、工程拆除、围护、支撑和保护相应的已完工程、已运至、放在邻近现场的或列入计划的未安装就位的材料和货物等内容进行投保,但不包括临建、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机具设备价值在内的全值。(若由业主或承包人购买一切险,则此条款不适用) 43.3分包人设备保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等由其带到现场的所有物品及临时工程办理分包人设备保险。

    43.4第三方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对履行分包合同引起的工地和/或邻近地区的第三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且保险单中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

    43.5雇主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办理其代理人、雇员、工人、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工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因工程的施工可能遭受意外而引起的伤亡、疾病等责任的雇主责任险。

    43.6普通保险 分包人应考虑对超出以上条款方面的有关其它必要的风险的投保,且承包人不承担任何此类费用。

    44.不可抗力 44.1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44.2分包人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分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44.3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的承担方式 44.3.1承包人、分包人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

    44.3.2在得到业主/监理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4.3.3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分包人配合承包人与业主协商处理。

    44.4不可抗力对分包合同的影响 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承包人和分包人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44.5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关责任。

    45.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5.1分包合同的转让 45.1.1 除非得到承包人的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45.1.2任何此类承包人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对自己及其转分包方、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负完全责任。

    45.2分包合同的再分包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46.分包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46.1分包合同解除事由 46.1.1分包人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停止施工;

    (2)拒绝执行承包人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等的书面通知。

    (3)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4)因分包人原因拖延工期,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

    (5)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6)违反通用条件第21.1条。如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在其违约行为持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选择行使如下权利:
    (i)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解除本分包合同;

    (ii)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他分包人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额外成本由分包人承担。

    46.1.2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分包人合理分担并协商解决。

    46.1.3如果分包人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等已不能实际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情形,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解除本分包合同。

    46.1.4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分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46.2分包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因本合同第46.1.1条款规定的解除情形发生,且只要这种合同关系未被恢复和继续,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承包人可雇佣其它分包人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该项费用由承包人从已解除的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2)分包合同解除后14天内,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可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让给承包人或分包人的继任者;

    (3)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建筑施工图纸和全部相关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4)当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分包人的或由其租赁的任何临时工程、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分包人应按照要求执行。如分包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承包人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有权变卖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分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在扣除因分包人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分包人。

    (5)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因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

    (6)分包合同解除后3日内,分包人自身的劳务人员或其劳务分包的全体人员应退场,未撤场人员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7)分包合同解除后7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协议供承包人审核,结算应根据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计算时间应截至分包合同解除之日。一旦工程竣工并在承包人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确认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包工程带来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和损害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分包合同解除前已付给分包人的金额超过在分包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的负债,由承包人从分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予以扣回,不足时,仍可索赔;
    如果此金额未超过承包人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承包人按分包合同付款条件支付给分包人。

    46.3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 46.3.1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6.3.2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
    承包人也可向分包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分包人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承包要求的,承包人可将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分包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暂停向分包人支付任何价款。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核实合同解除时分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已完成合同价款部分其综合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的70%进行计算,采用清单单价包干的总价合同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的70%进行计算,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包干的总价合同按照已完工程量总价的70%进行计算。

    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照市场价的70%折现后计入结算;
    如有甲供材料和设备,分包人应办理退还手续,丢失、损坏或低于回收率的应照价赔偿。

    46.3.4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6.4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46.4.1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分包人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承包人,按承包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若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离场,承包人向分包收取暂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分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46.5合同解除的价款支付 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7.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分包合同自双方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48.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49.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件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项目所在地的民族习惯。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和施工当地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本工程经过承包人批准的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4、图纸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分包人进场后,提出请求的 日内;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壹 套。复制、重新绘制、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责任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承包人人员 姓名:
    职位:
    项目/执行经理 工作邮箱:
    职责范围:在事先未获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确认或批准前,就下述工作仅负有基础性审查建议职责,而不具有最终决定权:
    (1)下达开工指令或通知;

    (2)认可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及确认或同意分包商;

    (3)批准任何工期顺延及任何费用索赔;

    (4)对工期、工程造价有任何影响的变更指示、工程洽商、工程签证文件的签署;

    (5)确定变更、签证估价;

    (6)决定暂列金额、暂定项目、选择项目的使用或不使用;

    (7)重要设备、材料的审查确定及定价;

    (8)发出接收证书或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9)工程款及工程尾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

    (10)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以上职权的行使,项目经理亦仅具有初步审查权,而无最终确定权;
    项目经理在上述文件上签署意见,应理解为仅作提供审查意见,而不表明该文件已生效。

    姓名:
    职位:
    商务经理 工作邮箱:
    职责范围:在事先未获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确认或批准前,就下述工作仅负有基础性审查建议职责,而不具有最终决定权:
    (1)中间计量的审核 (2)项目招投标事宜的审核 (3)审核任何费用索赔;

    (4)对工程造价有任何影响的变更指示、工程洽商、工程签证文件的签署;

    (5)审核变更、签证估价;

    (6)重要设备、材料的审查确定及定价;

    (7)工程款及工程尾款支付的审核;

    (8)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以上职权的行使,商务经理亦仅具有初步审查权,而无最终确定权;
    商务经理在上述文件上签署意见,应理解为仅作提供审查意见,而不表明该文件已生效。

    姓名:
    职位:
    财务人员 工作邮箱:
    职责范围: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分供工程款,开收发票或收据,扣除应扣款,与分包分供方核对资金收支等财务工作。非按授权办理的文件无效。

    9.2分包人项目经理(其任命书作为本分包合同附件)。

    姓名:
    职称:
    工作邮箱:
    全权代表分包人执行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管理及收发文件等所有职责。分包人指派项目经理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同意、认可、批准、通知、报告、证书、决定、请示、函件、会议纪要、备忘、补充协议、合同文件、变更估价、结算、索赔报告、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分包人所作出。分包人加盖于来往文件中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加盖于相应文件的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项目部及其他部门公章等,均视为由分包人项目经理同意并代表分包人的签署行为。

    10.承包人义务:
    10.7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组织成分包人参加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11其它工作:
    (1)提供现有的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条件,保证现场道路的畅通。

    (2)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3)在分包人开始施工前,向分包人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4)审核分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每月的工程款的申请。

    (5)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指示、要求。

    (6)在施工期间,协调好分包人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为分包人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7)在开工前承包人提供分包人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复核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8)承包人不提供分包人住宿,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9)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办公生活方便,如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分包人自行解决。

    (10)负责对分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分包人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11)承包人收到分包人工程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分包人进行验收。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7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年度、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11.8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11.12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严格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技术交底组织施工。

    (2)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以前,必须接受承包人安全教育,注意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关于国家颁发的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轻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杜绝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3)如分包人在施工中不按国家颁发的爆破工作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返工浪费等,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制合理、可行的爆破施工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6)负责办理爆破方案审批手续。

    (7)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承包人要求进行爆破施工,标高及范围达到承包人设计规划要求及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如若爆破超过设计标高,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8)做好爆破时安全警戒,承担爆破器材、物品临时存放及管理工作。

    (9)采取必要的技术及防护措施,严禁产生飞石,确保周围建筑物及在建设施工中安全和人身安全。如因爆破与周围居民产生纠纷,分包人需负全责。

    (10)工程开工前,应向承包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其它有关施工文件包括经承包人同意的动火、电焊、气焊、危险品设置的批复文件。

    (11)工程开工前,分包人应负责到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并付清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单价中) (12)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应遵照承包人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分包人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13)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自身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

    (14)从承包人提供的电源接入点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分包人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15)分包人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产品保护措施,产品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承包人批准方可实施,产品保护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6)分包人队伍进场后必须将施工队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三证”复印件和施工人员名册交承包人项目部,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如因无证操作引起的事故,均由分包人负责。在项目尚未完成之前不得随意调动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人员调动必须在名册上及时调整及调整相应的证件,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分包人负责。如未经同意擅自撤离现场,视为分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17)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在民工宿舍内应配备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工人须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钢筋工手套、电焊工服装、电焊工眼镜、电工绝缘鞋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8)分包人应按时交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如承包人代分包人交纳该费用的,分包人同意该费用在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19)分包人须在质监站竣工验收前将所做工程部位作一次全面清理并达到验收标准。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2本合同通用条件第11.13.2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事件的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轻者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的 %,此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重者扣除履约保证金清退出场。

    12. 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元/次的违约金。若因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2.1本合同通用条件第12.1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元/次的违约金。

    16.水、电供应 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合同价款包含水电费 (1)承包人不提供水、电,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的水、电费用,分包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2)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临水临电设施的施工费用及维护,自行配备发电机。分包人应自行采购其所需的所有电、水和其他服务。

    2、合同价款不包含水电费 (1)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所有的水、电费用,分包人应挂表使用,双方对挂表数据每次付款时水电费一并据实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若无法挂表,则按照按照下表的扣款比例从每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在最终结算时扣除完毕。

    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水电费扣除比例一览表 合同范本名称 水费扣除比例 电费扣除比例 备注 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 / 19.本合同通用条件第19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元/次的违约金。

    25、环境保护作业 25.7分包人的其它工作:
    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按照承包人ISO14000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运输车辆必须是封闭式货车,为避免运土车发生遗撒,指定专人负责将运土车上的土派实,防止遗撒,并指定专人负责冲洗车轮,防止泥土带出,每天安排专人清扫路面保持路面干净,符合工程当地有关要求;
    分包人必须即使处理意外原因造成的遗撒事件,承担由自身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现场脏乱及带泥上道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分包人需做好地下管线和古文物等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或古文物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现场保护,不得发生偷抢损坏并立即通知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否则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对于开挖过程中野蛮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地下设施、官网、电缆、光缆等损坏,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有分包人全权承担。

    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如:火灾、泄露、地震、爆炸、暴雨、大风、停水停电等也要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任何不按照承包人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处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28.安全防火监管 28.2 分包人整改未达到承包人要求,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额的 %,此金额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1)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以前,需自行做好安全教育,必须注意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关于国家颁发的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轻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杜绝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分包人在深基坑、高边坡作业时,必须要有防护措施。

    (3)28.2.3如分包人在施工中不按国家颁发的爆破工作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返工浪费等,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制合理、可行的爆破施工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5)做好爆破时安全警戒,承担爆破器材、物品临时存放及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技术及防护措施,严禁产生飞石,确保周围建筑物及在建设施工中安全和人身安全。如因爆破与周围居民产生纠纷,分包人需负全责。

    (6)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承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分包人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面解决。若发生事故死亡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若重伤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若有人员轻伤情况发生,分包人需向承包人缴纳1人/次 元的违约金;
    若无人员伤亡,造成项目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并承担 元/次的违约金。

    29.合同工期 29.1本合同开工日期暂定 年 月 日,以承包人书面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工程进度安排由业主和承包人指定,开工和竣工的日期将随实际进度由承包人调整。承包人有调整工期以及暂时中止施工(包括多次中止)和随时复工的权利,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工程施工工期的不确定因素且承诺服从业主和承包人的安排,并且不因此增加费用。

    分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完成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机械设备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方案精心组织施工,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保证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如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
    如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

    30.1.5分包人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的时间: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8生产例会召开生产例会的时间:
    .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2质量目标 。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

    33.2履约保证金:
    分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工程承包人足额缴纳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第 种 。如未按约定期限缴纳,则本合同不生效。(符合局免缴纳规定的,本条款不适用) 1、现金担保。分包人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至承包人指定账户;

    2、保函担保。分包人提供经承包人认可的商业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自开具之日起至整个工程全部竣工之日后_______日内返还。如因分包人违约导致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固定总价)方式。清单计量规则见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

    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34.5进度款支付 34.5.1支付要求 月度中间计量办理与付款分离,分包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及方式依据14.3.3条。付款节点处于每月25日前的,按照分包开工日期至上月月度中间计量办量日期之间的累计金额,作为本次付款基数;
    付款节点处于每月25至31日之间的,按照分包开工日期至本月月度中间计量办理日期之间的累计金额,作为本次付款基数。

    每次支付时,分包人应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单位盖章、个人摁手印),否则不予支付。

    如使用承兑、保理等涉及贴息费用的方式付款的,约定贴息费率 %,该部分费用由 承担。

    34.5.2支付方式及比例 34.5.2.1应扣款 在中间结算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并扣除下列费用后,且分包人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天内支付给分包人:
    (1)质量保证金/%(如有);

    (2)安全保证金/%(如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有);

    (3)每次付款时应扣除的预付款(如有);

    (4)分包人应缴纳的税费(如需要承包人代扣代缴);

    (5)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人的罚款(财务部门在每次付款时扣除);

    (6)按合同规定每次付款时应扣除的其他款项和承包人垫付的其他款项。

    34.5.2.2支付方式及比例 (本条款使用原则:如总包合同为节点支付,则分包合同必须选用第2种方式,不得按月支付) 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为:第 种方式 1、按月支付,支付比例如下:
    A.每次应支付价款为审批后当月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的80%(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5%范围内调整支付比例);

    B.分包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且承包人与分包人完成最终结算后,付至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最终结算价的95%;
    缺陷责任期满后6个月内,付至最终结算价的100%。无缺陷责任期的,最终结算完成后6个月内直接付至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最终结算价的100%。

    2、按节点支付,支付比例如下:
    A.每次应支付价款为审批后每个节点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的80%(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5%范围内调整支付比例),支付节点为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可视情况增加农忙、秋收、春节等节点) ;

    B.分包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且承包人与分包人完成最终结算后,付至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最终结算价的95%;
    缺陷责任期满后6个月内,付至最终结算价的100%。无缺陷责任期的,最终结算完成后6个月内直接付至经承包人审核确认最终结算价的100%。

    34.5.2.3在每次付款前,分包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承包人认证无误后方可付款,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不予接受,且有权拒绝付款。如因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存在瑕疵而导致付款延期,分包人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付款至最终结算价的95%时,分包人必需提供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

    因国家增值税税率变更,由此导致合同税率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应文件执行税率变更并相应调整价格。

    34.5.2.4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现场管理及任何工作的执行情况不满,承包人有权延缓付款或在付款申请书中删减部分金额。如分包人未能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或约定的某项工作内容,承包人将扣除未完成项目合同价款3倍的违约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4.6合同价款的调整 34.6.6签证索赔 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34.7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 %,保修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个月。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承包人确认且承包人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修金后无息返还保修金。

    如果分包人尚有部分保修工作未完成,则承包人有权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金额的付款。

    如果质量保修金不够扣除相关维修、鉴定费用的,则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金额由分包人在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支付给承包人。

    34.10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的具体比例及支付方式 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本分包合同总价的 %作为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分包人有“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另分包人承担违约金 元/次,从分包人次月工程款中扣除。

    分包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承包人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
    同时满足交通、环保、民扰和扰民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业主和承包人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4检验费用、检验费用承担方式 36.计量 计量方式:

    每月25日双方办理月度中间计量,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交月度中间计量审核表(需加盖公章),承包人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月度中间计量仅作为对分包人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以承包人审批为准。

    分包人应在每月的25日前按承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两份的月度中间计量报表,包括依据合同计量规则的工程量计算单及计量所需的一切证明资料,如截止到当月27日分包人仍未报送月度中间计量报表,则该月计量以承包人办理的为准。

    38.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竣工验收:
    结算程序:
    结算完成时间:分包人所有工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分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及结算资料且经承包人审核无误后,于 一个月内办理完成最终结算。分包人承诺在最终结算办理完后,如涉及到其分包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检查等需要配合的事宜,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如分包人拒绝配合,则发生的相应费用在其质保金中扣除。

    分包人应在上述约定结算时限内配合承包人办理最终结算,如不配合则承包人应及时发函催告,分包人在接到结算催告函后48小时内无来函回复或回复不配合的,视为放弃最终结算的核对权力,最终结算以承包人办理的结果为准,分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40.违约 40.1.1分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
    分包人未能履行本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分包人义务,皆视为分包人违约。

    40.1.2违约责任 (1)有关工期的违约责任 1)工期每延期一天,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开始时间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2)分包人原因造成月进度或节点进度滞后: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月进度计划滞后的,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元/天;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应另承担违约金 元/天,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

    3)承包人每月对分包人施工进度考核一次,由于分包人原因连续两次达不到工期要求,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勒令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承担违约责任。

    (2)有关质量的违约责任 如果因分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分包人不再具有承包发包人的工程资格;
    工程必须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不能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返修达到合格标准,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返修达到合格标准还应承担工程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工期不予延长,同时,分包人不再具有承包承包人的工程资格。

    (3)有关安全文明的违约责任 1)分包人人员发生打群架及酒后闹事而给承包人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 元- 元违约金。

    2)分包人在施工区内,严禁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以及打赤膊、穿拖鞋、骂人、争吵、扯皮、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打架一次罚款 元,此费用在分包人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罚款不代表免除分包人所有责任),直接参与者交派出所处理。

    3)严禁使用年龄不满16周岁和年龄超过55周岁的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发现一次立即清退,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元。

    (4)有关材料管理的违约责任 1)分包人必须提前一个月报送下月工程进度所需材料表至承包人项目进行审批,否则,按每延误一天,承担 元/天的违约金。

    2)分包人应提前10日向承包人提供正式的甲供材料需用计划,甲供材料需用计划应按承包人要求填写,按每延误一天或不按要求填写,承担 元/天的违约金。

    (5)其他违约责任 1)分包人必须对承包人下达的控制工期的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进行分解,分解为周、日进度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批备案,进度必须按承包人进度计划按期或提前完成,否则视为违约,每延误一天,承担 元/天的违约金。

    2) 分包人为履行本合同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未提交承包人评审、合同原件未备案或备案不全、不及时、不真实,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次。

    3)因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分供方款项,引起诉讼案件,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次,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4)发生分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他情况时,分包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了具体违约金的情况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具体违约金的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损失的125%进行赔偿。

    5)如承包人根据合同附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安全防护标准化》超过二次给分包人发函要求分包人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整改,而分包人均没有整改到位,视为分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在结算中扣除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6)如果分包人报审的工程结算总额超过业主审定的工程结算总额 %以上,其超出部分的跟踪审核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如果超过业主审定的工程结算总额 %以上,则分包人将不得承接承包人以后的工程项目。

    7)分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或同意第三者挂靠承揽本工程、或未经承包人同意进行分包,承包人有权没收其全部保证金,分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且被停止在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资格。

    8)分包人应及时缴纳各职能部门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免交的费用除外)如因施工单位滞交或不交相关费用而造成该项目报建及施工进度的影响,将根据实际处以应缴纳规费等额的罚款,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分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项目,确保每月不少于25天,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如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
    如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

    40.3 退场 分包人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第40.3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

    42.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郑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 )提起诉讼。

    43.保险 43.1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43.2工程一切险 / 49.补充条款:
    49.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邮政编码:
    (2)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联络电话:
    电子邮箱: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邮政编码:
    49.2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49.3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49.4…… 附件:
    附件1: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 附件2: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 附件3:分包人项目经理任命书 附件4: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书 附件5:安全文明生产与防火协议书 附件6: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附件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附件1:
    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供应数量上限 损耗率 1 2 3 4 附件2:
    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 附件3:
    项目经理任命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系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兹任命本公司的 (姓名)担任 项目的项目经理,其负责处理本分包工程以及与承包人之间的一切事宜以及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签字: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电话:
    附件4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附件5 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书 附件6 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附件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分包类型:
    分包项目/标段:
    清单编码 项目名称 清单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分包内容 不含税单价 增值税 税率 备注 合 计 注:1.清单编码、项目名称、清单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分包内容请按照《》要求填列。

    2.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