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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的分析及对策

    时间:2020-07-17 05:56:03 来源:职场写作网 本文已影响 职场写作网手机站

    zoޛ)j馟3R,ivN}i|Ӿ}moi$bu֡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强制条款第3.0.3条,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该事故作业人员赵某未穿戴应配备的上述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规定,加之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最终酿成死亡事故。

    高处坠落

    2009年7月14日,北京某安装公司安排工人王某、李某到朝阳区慧忠北里某楼安装空调。17时许,王某未系安全带站在已安装完毕的支架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时,由于支架焊口开裂导致身体失去平衡坠落至地面(高度22 m),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王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几个案例,因未能遵守JGJ 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使用与维护》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发生。

    相关对策

    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需要严格执行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不能正确使用,就达不到应有的防护效果,从而导致事故。不重视正确使用,长期习惯性违章作业及缺乏相应使用知识是造成防护用品没有防护效果,以致产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某食品生产企业冷库岗位对滤毒罐的选型不当,在氨冷冻站本应选用防氨的滤毒罐(灰色),却使用了防有机气体的滤毒罐(棕褐色),不仅防护效果无从谈起,甚至有酿成更大事故的可能。

    此外,建筑或工业生产等事故高发行业作业现场的电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夯实机设备操作人员等在进行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认真穿戴好绝缘鞋、安全带、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做好个体防护,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下面以几个工种为例说明:

    电焊工、气割工

    JGJ 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强制条款第3.0.3条,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维修电工

    JGJ 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强制条款第3.0.2条规定: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工作服。

    高处作业人员

    JGJ 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强制条款第2.0.4条规定:在2 m及以上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夯实机操作人员

    JGJ 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5.11.4条规定: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电动冲击夯操作人员

    JGJ 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强制条款第5.12.10条规定: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缺氧危险作业人员

    GB 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强制条款第5.3.3条规定: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LA标志。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确定并公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中所列的安全帽、电绝缘鞋、安全带、安全网、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产品本体上必须具备LA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见图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确保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要有可追溯性,一旦发生因劳动防护用品本身质量问题所造成事故时,留存材料能够充分证明本单位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购买并发放了具备LA标志的正规合格产品,以便避免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留存材料及文件包括:正规发票,生产厂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产品LA标识及编码,编码应与厂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编码一致。此外,要注意可追溯性应涉及到最末端,也就是发放到作业人员,使用人的领用签字及日期必须认真记录并留存。

    例如,某厂在进行厂房和加固的工程中,厂房上掉下一个物件,正好砸到下方工人的头上,安全帽被砸坏,造成工人重伤。该起事故的责任是否应由安全帽的生产厂家负责呢?应调查分析在加固工程施工中,是否制定了较严格的操作规程。在高处作业时,周围应设有安全网,以防止物件从高处坠落造成人员伤亡。在这起事故中,由于安全帽被砸坏,造成职工重伤,在进行事故责任追究时,除了分析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外,对安全帽是否有质量问题,应调查该单位在采购劳防用品时,是否采购和使用了具备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而且该安全帽是否超过了使用年限,该职工是否正确佩戴。因此,在责任追究上应调查该单位自身在特种防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上是否存在问题,如果自身没问题,确属安全帽存在质量不合格,则需要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确有质量安全问题,再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生产特种防护用品厂家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面的教育,保证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

    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面的教育纳入到整体安全生产教育之中,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使从业人员做到“三掌握”:掌握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可靠性的方法,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掌握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

    4.劳动防护用品本身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首先,在保证遵守有关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的强制性标准或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要求并监督作业人员佩戴好的前提下,还要重视保证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本身符合标准,才能切实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以电绝缘鞋为例,电绝缘鞋的绝缘性是其各项安全性能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在绝缘方面必须满足GB 12011—2009《足部防护 电绝缘鞋》第4.2条“电性能要求”的规定:按照“本标准5.18电性能”方法测试,应符合“表1”“表2”要求。

    其次,使用期限应严格依照国家标准规定。在GB 12011—2009《足部防护 电绝缘鞋》第7.4.2条规定:期限一般为24个月(自生产日期起计算),超过24个月的产品须逐只进行电性能预防性实验,只有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方可以使用电绝缘鞋。由此,劳动防护用品超期使用问题不应小视,应引起各界的足够重视,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应做好现场劳动防护用品超期使用问题的监督检查,切实消除因超期使用而带来的安全隐患。

    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降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则》,导致了以下3方面的严重弱化:将“选用规定”中强制性的“必须使用的护品”改为“可以使用的防护用品”,失去了强制性,仅仅起到发放的参考作用,例如带电作业必须使用的绝缘手套由“必须使用的护品”改为“可以使用的防护用品”;将“选用规定”中强制性的“不可使用的护品”删除,这样就导致“可燃性粉尘场所作业”“易燃易爆等场所作业”等危险场所作业,没有了强制性的不能使用“尼龙、的确凉等着火焦结的衣物、聚氯乙烯塑料鞋、底面钉铁件的鞋”的要求,大大增加了易燃易爆场所的危险程度;整个标准由强制性变为推荐性,效力严重降低,既导致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能再依据此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强制性整改要求,又让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不能理直气壮地依据标准申请必须的安全投入。

    二是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现行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既不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不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几乎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是在10多年前制定的,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

    编辑 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