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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55+,2020年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办法]医务人员行为准则

    时间:2021-07-13 10:05:30 来源:职场写作网 本文已影响 职场写作网手机站

    3655+ 2020年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践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 医德规范实施办法是促使医德教育、医德修养、医德评价和医德规范等方面的总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只有树立了社会主义医德,并见诸于行动,才能真正发扬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

    第二章 医德规范要求 第五条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提出如下共同遵守的医德规范要求: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不发生冷、硬、顶、推现象,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六条 医师医德规范要求:
    1.对病人诊断治疗及时准确,观察病情细心周密,抢救病人勇于负责,争分夺秒。

    2.认真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上级医师既要指导业务,传授技术,又要抓医德,带思想,带作风;
    同级医师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
    下级医师要尊重上级医师,虚心学习,服从指导。

    3.积极开展医疗新技术推广应用。带头学习,重视心理、社会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调动病人战胜疾病的信心。

    4.坚持医疗原则,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不开人情处方、假诊断证明,不谎报数据,不剽窃他人的成果,不弄虚作假,出现差错事故及时向上级汇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5.对需要手术病人,应慎重选择手术,采取最佳术式,术前周密准备,术中精心施术,术后细心观察。

    对妇产科病人,检查设置应与外界隔离,男医生做妇科检查,必须有第三者在场,慎重对待性器官疾病,充分考虑患者性功能及生育功能。

    对儿科病人应精心观察,细心照料,注意患儿身心影响,理解家长心情,取得家长合作。

    对传染病人应早发现、早确诊、早治疗。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接触病人亲切诚恳,解除病人思想负担和恐惧。

    对精神病人应尊重病人人格,不歧视、侮辱、打骂病人,深切同情,积极治疗。接触异性病人,态度和蔼有度,保持高度自爱。对病人伤人毁物行为,不报复惩罚,注意精神心理卫生和开放治疗,保护病人安全,保守病情秘密。

    第七条 护理人员医德规范要求:
    1.热爱护理专业,自尊、自爱、自重、自强。发扬细心准确、勤快周到、亲切体贴的优良护风,做好基础护理、心理护理和责任制护理。

    2.勤学苦练,刻苦钻研,运用新的医学模式,更新护理知识,发展护理科学,开展新技术,提高护理业务水平。

    3.医护密切合作,认真执行医嘱,巡视病人,细致观察病情,按时准确交接班,严格“三查七对”(摆药后查;
    服药、注射、处置前查;
    注射、处置后查。对病人要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用法、时间)。防止差错事故。

    4.勤于管理,保持病房良好的秩序和整洁肃静的休养环境。

    第八条 医技人员医德规范要求:
    1.面向临床,主动配合,急病人所急,保证临床各科需要和发展,为病人服务。

    2.以准确、及时、安全为原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为临床提供科学数据和治疗检查方法。钻研技术,开展科研,增加医技新项目,提供诊断、治疗、检查新方法。

    3.实事求是,不谎报数据,不开假报告,出现差错及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4.药剂人员应切实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典》规定,操作正规,秤量准确,细致审方,认真核对,防止差错,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开展临床药学,加强临床用药指导。

    检验人员应统一标准,加强检验质量控制,保证检验工作质量,严格消毒隔离,认真处理污染物品。

    放射人员在诊疗中要提高准确率,防止误诊、漏诊。加强本身和病人的防护。检查异性病人时,态度要严肃,举止要庄重。

    营养人员应满足病人营养治疗需要,开展营养查房,营养治疗,发挥第二药房作用。

    第九条 行政管理人员医德规范要求:
    1.牢固树立为病人、为医疗第一线、为基层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制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分析和研究各种情况和问题,做到反映问题准确,决策问题科学,协调问题及时。

    3.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不利用职权之便谋私利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4.发扬表率作用,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多办实事,提高效率。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勇于改革创新,不断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第十条 后勤人员医德规范要求:
    1.充分认识后勤工作重要意义,热爱岗位,树立为病人服务,为职工生活服务的思想,工作尽职尽责。

    2.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严格执行各项工作技术常规,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文明生产,文明操作,坚持认真细致、准确及时的作风,经常深入医疗一线,坚持下送、下修、下收,送物上门,及时解决医疗一线需求。

    3.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务、物资管理、食品卫生等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劳动纪律。

    4.爱护公物,廉洁奉公,不以任何借口侵占、贪污公共财物,不拿公物送人情。严格执行隔离消毒、污水、污物处理规定,保持医院环境清洁、优美。

    第三章 医德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道德观和医学伦理原理,结合医疗卫生工作的职业特点,有组织、有计划加强对医院进行系统的社会主义医德教育。通过教育和实践,培养社会主义医德情感,锻练医德意志,树立医德信念和养成医德行为和医德习惯,促进革命人生观、理想、纪律和高尚医德情操的形成,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主义医德义务,立志献身于社会主义卫生健康事业和医学科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十一条 医德教育的要求和方法: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把医德教育列入医院总目标管理,强调以科室为单位落实落细。

    2.把握原则,注重方法。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循序渐进的原则,长期、反复地进行。要培训师资和骨干,选好教材,进行全员培训,分层次有重点的进行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等系统教育,对医院新成员进行上岗前教育。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人群的年龄、职务和思想文化水平等不同特点,采取多种多样(如专家讲授、座谈会、报告会、研讨会等)的教育形式,与卫生健康事业改革、政治理论、理想纪律教育、日常政治思想工作及医疗工作的实际结合,坚持抓典型带一般,注重实效,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使受教育者能看得见,摸得着,感到亲切、具体、生动、实际,从而提高教育效果。

    第四章 医德评价 第十二条 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德教育的评价方法以医德教育的要求为评价考核标准,实行分级评价。主要采取:听取群众、职工讲评,明查暗访,收集社会舆论的反映,医院自检自评和上级机关考核等方式进行。对医德教育先进单位应给予奖励,对医德教育的落后单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各类人员的医德评价方法,以医德规范要求为评价标准,对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评价。

    医德评价标准可分为:医德高尚、医德良好、医德一般、医德缺欠、医德低劣五个等级。

    1.自我评价:职工个人根据医德规范要求,结合自己的医疗(工作)实践,进行自我评价。

    2.科室评价: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根据每个人日常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3.社会评价:医院、科室通过建立患者意见簿(评议卡),召开医患座谈会,明查暗访,收集网络、媒体群众批评、表扬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患者和社会舆论对医院工作人员的医德医风评价。

    4.上级评价:由各级医德考核组织,对自我评价、科室评价、社会评价以及日常医德行为纪实,对个人进行全面的评价。考评结果,记录存档,作为应聘、提薪、晋升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第五章 奖罚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实施办法,可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奖罚细则或与绩效挂钩的奖罚制度

    第十五条 对医德医风高尚的个人和集体应予奖励。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并适当发给奖金和奖品。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医德规范,涉及行政制度、法规,损害病人健康和利益,损害医院荣誉的个人,应当分别情况,由医疗卫生机构与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政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行医,医德败坏情节严重的,除第十六条处理外,经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给予暂停营业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违反医德规范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