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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企业廉政谈话制度范本]廉政谈话工作制度

    时间:2021-02-19 10:03:02 来源:职场写作网 本文已影响 职场写作网手机站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廉政谈话的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 廉政谈话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督促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深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政治生 态和清正企业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XX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指导意见〉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的内容形式 廉政谈话包括党风廉政例行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和函询等。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预防提醒谈话 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 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原则上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 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进行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时,应向 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约谈实施部门要 做好记录,谈话记录经本人确认后进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 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由集团公司党委 或纪委组织进行;
    二级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由二级单位党委(纪委)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进行。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原则 廉政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注重实效的 原则,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党员干部的角度出发,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对应予注意或需要纠正的问题,及时给予提醒、督促和帮 助,并按以下原则认真开展:
    (一) 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抓常抓长。善于发现党员 干部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实践教育帮助党员干部正视 问题、纠正错误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提醒、 示警和纠错,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党内监督的常态。

    (二)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围绕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惩教结合,通过针对性地组织约谈,让没有 问题的党员干部时刻把党的纪律刻在心上,守住廉洁自律纪律底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让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在接受组 织处理的同时,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真正认识到错误,及时纠正错误,切实吸取教训。

    坚持越往后越严,依纪依规,宽严相济。对违反党规党纪的党员干部,区分时间节点、问题性质、认错态度等,依纪依规进行恰当处理。对能够主动交代自身违纪违规问题,主动上 交违纪违规所得的,可以依纪依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对不收敛、不收手,有违纪问题不说清不说全,欺骗组织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

    第二章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 第五条 谈话对象 (一)、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二)、集团公司下属二级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三)、集团公司党委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群团组织正职或主 持工作的副职;

    (四)、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及 副总会计师。

    第六条 谈话内容 (一)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 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四)就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 出要求。

    (五)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七条 谈话对象 集团公司新提任的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八条 谈话内容 (一)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要求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中 央纪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牢记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企业精神,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树立和弘扬良好的工作作风。

    (二)民主集中制教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认真贯彻民 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重大事项 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必 须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严禁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遵纪守法教育。要求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 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 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思想,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 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 业若干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任务。

    (五)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改进的要求及 努力的方向。

    (六)新任职领导干部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向组织实事 求是地讲清楚。

    第四章 预防提醒谈话 第九条 谈话对象 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交流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 岗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和廉政风险 较高岗位的党员干部;
    机关部室有反映问题线索,经核实反映问 题不属实的党员干部以及上述情况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谈话内容 针对谈话对象开展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 强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 侵蚀能力、改善自身工作方法等为目的的组织谈话,根据情况可 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

    第五章 询问示警约谈 第十一条 谈话对象 在信访举报或工作检查考核中,群众反映其在思想作风、工 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谈话内容 针对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和澄清,提醒被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提高认识,分析原因,并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

    第六章 纠错诫勉约谈 第十三条 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领导: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作风专断,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或者在领导班子 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单位或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 性问题,违纪行为多发的;

    (四)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 集团公司“十个严禁、五个不准”细化规定,违纪情节轻微,不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 失察失误的;

    (六)案件调查、信访初核、安全检查、纠风工作及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 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较低 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纠错诫勉约谈的情况。

    第十四条 约谈内容 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限期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错误。

    第七章 问责处分约谈 第十五条 谈话对象在生产、管理、经营和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履职不到位给予问责处理的;或者存在违纪问题,给予纪律处分的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六条 谈话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正确对待处理,深刻反思错 9误,切实吸取教训。并要求约谈对象提出改正措施,限期改正, 并将改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承诺不再发生类似错误。

    第八章 函 询 第十七条 函询是指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及党员干部 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履行职责、廉政勤政等方面 存在的问题,采用书面形式对涉及的领导干部及党员干部进行询 问。函询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作函询审批表,提出函询建议, 报集团公司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采取组织函询形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 面说明。

    (三)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时限,实 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及时 说明理由。函询对象无故不回复的,应责令其尽快回复。函询问 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进行函询或采取其它措施了解情况。

    (四)函询对象回复的函询材料,由组织进行函询的部门留 存并抄送纪检监察室。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 党委书记担任谈话人;
    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由集团公司党委其他领导担任谈话人。例行谈话一般在年底或年初进行,也可根据工 作需要随时安排。

    第十九条 任前廉政谈话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担任谈话人,也可委托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担任谈话人,由人事部门组织和实施。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职后的 2 个月。

    第二十条 预防提醒谈话由集团公司党委的相关领导根据 工作分工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询问示警约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纪 委提出建议,经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由 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担任谈话人。

    第二十二条 纠错诫勉约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纪 委提出建议,经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纠错 诫勉约谈,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或委托分管 领导担任谈话人。对各单位管理的干部实施纠错诫勉约谈的,可 由集团公司纪委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提出意见后由诫勉对象所 在单位纪委(纪检监察室)实施。

    第二十三条 问责处分约谈由集团公司纪委提出建议,经党 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按干部管理权限,精准问题、精准对 象、精准时点进行约谈;
    也可由集团公司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进行纠错诫勉约谈和问责处分约谈时,应允许 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或提出不同意见。对谈话对象需要 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应提醒、该批评的应批评、该教育的应教 育。

    第二十五条 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及廉洁自 律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应有明确表态。受纠错诫勉约谈和函询的,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问题的谈话,谈话人及有关人员不得向 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有关情况,否则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责实施谈话(或约谈)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 好谈话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由谈 话对象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实施谈话的部门留存并抄送纪检 监察室。

    第十章 谈话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章 第二十八条 谈话结束后,实施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将谈 话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材料。对谈话涉及的重要情况和谈话对象请 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报告。谈话相关资料归入谈话对象廉政档案。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要及时 跟踪了解。对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进行督促;
    对拒不整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凡受到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和问责处分 约谈的党员干部,应在 10日内写出书面检查,整改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第三十一条 凡本人违反纪律,不能履行职责,或在其职责 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经过纠错诫勉约谈两次以上,仍无明显 效果的,应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受到纠错诫勉约谈或问责处分约谈的人员, 当年不得评优,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所有中层 干部,必要时可延伸至基层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需要进行廉 政谈话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司属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工作 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廉政谈话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